(2016)吉0721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滕志民诉被告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志民,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滕 志 民 诉 被 告 前 郭 县 套 浩 太 乡 查 干 吐 莫 村 民 委 员 会 承 包 地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分 配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164号原告:滕志民,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查干吐莫屯。委托代理人:张宝峰,吉林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吉,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志民诉被告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志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志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志民撤回对被告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志民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