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杜波与苏辉辉、贾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苏辉辉,贾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747号原告:杜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辉辉,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新花,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波与被告苏辉辉、贾新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波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杜波负担。审判员 程祥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