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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道蕊、徐红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蕊,徐红雨,周道蕊,徐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周道蕊,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徐红雨,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道蕊与被执行人徐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红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5月31日本院(2016)浙0324执761号案件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徐红雨所有的在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工资及其奖金收入,但短期内难以兑现全部债权,待扣划工资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同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红雨所有的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但该公积金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本院不能扣划,待本院可以扣划时,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9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241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055元、执行费351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系多债主的债务人,在本院辖区内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已冻结,由于扣留的工资收入短期内难以兑现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升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