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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林锦艺、黄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艺,黄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林锦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林奕,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立勇,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林锦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黄立勇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67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立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黄立勇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管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立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锦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立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锦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寒梅审 判 员  陈其日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