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凤久与被执行人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52年7月14日生,锡伯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