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巨艳国与被告陈洪信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艳国,陈洪信,郝贵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377号原告:巨艳国,住公主岭市。被告:陈洪信,住公主岭市。被告:郝贵华,住公主岭市。原告巨艳国与被告陈洪信、郝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艳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洪信、郝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巨艳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化肥款10296元;2.诉讼费、交通费由二被告承担。2016年2月17日二被告向巨艳国赊购价值10296元的化肥,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6年5月1日还清。巨艳国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陈洪信、郝贵华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陈洪信、郝贵华向巨艳国赊购价值10296元的化肥,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6年5月1日前还款,二人在欠款人处签名,该笔欠款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因陈洪信、郝贵华未到庭,亦未提供反驳主张及反驳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陈洪信、郝贵华出具的欠据约定2016年5月1日前还款,现付款时间已过,陈洪信、郝贵华未履行付款义务,巨艳国要求二人立即给付化肥款1029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人对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洪信、郝贵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巨艳国化肥款1029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洪信、郝贵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