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816���原告:崔某某,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林某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