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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816���原告:崔某某,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林某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