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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兰苹西、杨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兰**,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涂**,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高河村300号。被执行人兰**,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社区居委会七组163号。被执行人杨**,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社区居委会七组1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与被执行人兰**、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兰**、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涂**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6)湘0602执397-2号 文书拟稿人 吴同高 报批时间 2016.9.21 申请执行人 涂** 被执行人 兰**、杨** 主要内容: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组长意见 局长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执行文书审批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