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兰东海诉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东海,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民初1698号原告兰东海,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郭焰,崔敏,系内蒙古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高占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亚南,系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兰东海诉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伊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段亚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东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房屋一套,价格425392元,交房日期2014年6月30日前。2013年8月29日,原告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全部房款。2014年6月30日,被告未能如约交付房屋。经政府相关部门调解,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全体业主出具《延期交房保证书》,将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2015年7月30日。同时约定,2015年7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按照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015年7月30日后,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5年8月18日,原告接到交房通知,领取钥匙接收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保证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7647.19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确实违约交房,同意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从2014年6月30日以后按已收到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对于2015年7月30日以后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同意赔偿原告违约金37647.19元,另外被告为原告垫付2015年的供暖费和200元的水费,该款应该从违约金中核减。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东河区商品房一套;房价为425392元;2014年6月30日前交房,逾期,被告按照原告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3年8月29日,原告以贷款的方式将房屋价款全部付清。交房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如约交房。2015年6月16日,被告出具《延期交房保证书》一份,承诺:如2015年7月30日不能交房,按照日房屋全款万分之五赔付。被告拖延至2015年8月18日向原告交付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7647.19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出具的《延期交房保证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647.19元(425392元×0.0002×395天+425392元×0.0005×19天)。关于被告陈述为原告代付的2015年供暖费及水费200元,原告同意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凭交费发票从赔付的违约金中予以核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兰东海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37647.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5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伊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雅婷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