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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英秋申请贾俊峰人格权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秋,贾俊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421-1号原告:杨英秋,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贾俊峰,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杨英秋与被告贾俊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杨英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贾俊峰在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三大队20519钻井队的住房公积金26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杨英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英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贾俊峰在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三大队20519钻井队的住房公积金2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杨英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顾亚茹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的住宅楼房一处(���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127X**号,建筑面积为79.8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冻结期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