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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8045号原告孙某,联系。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联系。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美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及其代理人何正华,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尚可,但随时间推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近年来,被告整日无所事事,对家庭不尽责任,小孩一直随原告家人生活,被告极少关注。双方矛盾加剧,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甚至追到原告上海工作单位,并要求原告父母通知原告回家离婚,原告回来后,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2、婚生子陈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贴补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说的对家庭不负责,在婚后我也工作了,工资所有的收入都是以开销为主,孩子出生后我是尊重原告的意愿,给原告的父母带小孩。在此期间我只要不上班、休息我都去带小孩陪小孩玩。对于追到上海这件事情,我的本意是想能够去解决我与原告之间矛盾,我并没有去闹原告的工作。对于我通知原告的父母回家离婚,我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说出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数年后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陈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8月16日,原告孙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前请。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本案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有一子。目前虽有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多作沟通与交流,增进信任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妥善处理好存在的矛盾,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