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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暖、徐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暖,徐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暖,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左高兴,系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贤生,系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徐含,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徐含所有的粤Y×××××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杨宇鹏执行员  黄钻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达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