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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李力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力,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于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于月才,黑龙江锦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于月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力与被害人樊某某(女,52岁)的丈夫宋某甲系异父母的兄弟关系。2015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力与其内弟宋某乙在宋某甲的工作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某办公室内,与宋某甲、樊某某夫妇因商讨父母遗留房产一事发生争吵和厮打被拉开后,李某甲与宋某乙走出办公室准备驾车离开,宋某甲、樊某某分别站在车辆的左前方及右前方制止二人离开,李某甲见状遂从副驾驶下车从车辆前方绕到驾驶室位置,将宋某甲拽出驾驶室,并且扬言“撞死你”后启动车辆,樊某某因躲避不及被撞到在地,车前轮将樊某某双腿压伤,造成樊某某双腿多处骨折,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樊某某双下肢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均需择期第一款复查,评定最终损伤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及医疗终结时间。被告人李力于2015年1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力与被害人樊某某(女,52岁)的丈夫宋某甲系异父母的兄弟关系。2015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与其内弟宋某乙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办公室与宋某甲、樊某某夫妇因商讨父母遗留房产一事发生争吵和厮打,被拉开后被告人李力与其内弟欲驾车离开,被宋某甲、樊某某夫妇制止,后被告人李力驾车将樊某某双腿压伤。造成樊某某双腿多处骨折,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力于2015年1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现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被告人李力赔偿被害人樊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2015年10月8日事主宋某甲在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力于2015年1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宋某甲(被害人樊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被告人李力要驾车离开时,他和他的爱人樊某某站在李力的车前,李力强行把宋某乙拽下车后坐在了驾驶员的位置,口中还说要撞死他,之后,被告人李力把车启动,车向右前方撞过来,把樊某某撞倒在地,他就向李力喊你撞到人了。结果李力又往前开了一下把樊某某腿撞伤了。3、证人张某某(宋某甲的同事)的证言:李力开始坐在副驾驶的地方,后见到樊某某站在车的右前方、宋某甲站在车的正前方后,下车将座在驾驶位置上的宋某乙拽下车后自己坐在驾驶座上将樊某某撞倒,车轮胎压在樊某某的左腿和右腿上。4、证人李某乙(宋某甲的同事)的证言:宋某甲站在车的正前方,樊某某站在车的右侧前方,李力下车将座在驾驶位置上的宋某乙拽下车后,起车往右侧打舵要出停车位往前走,撞倒了樊某某,樊某某被卷到车轮底下,李力的车停下来,他们都喊撞到人了,李力又不管不顾的在此往前开了一下,压在樊某某的腿上。5、证人宋某乙(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弟)的证言:他走到李力车的位置准备上驾驶位置开车,李力说他开,他刚走到车后方时,车已经启动,他没上车就听见有人喊撞人了,他绕到车的副驾驶位置时,看见樊某某被撞倒在地,李力的车的右前车轮压在樊某某的左大腿上,他看见樊某某的左大腿变形扭曲了,没看清楚樊某某的右腿是否受伤。6、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李力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她就站在车的右前角处,宋某甲站在车前,李力看他们不让走,就把坐在驾驶位置上的他的小舅子宋某乙拽下来,自己坐在驾驶位置上,嘴里说要压死他们,李某甲启动车后把她撞倒在地,宋某甲说撞到人了,李力继续开车,车轮压在她的双腿上,她就没知觉昏过去了。7、被告人李力的供述:他否认自己说过要撞死对方的话,说案发时只有宋某甲自己站在车前,车辆启动后宋某甲躲开,车辆开动时车前方没有任何人,他没感觉压到人,并否认有车辆停下来后又再次开车的行为。但在开庭时表示认罪。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黑色尼桑吉普汽车一辆,车牌号×××。9、情况说明:被害人樊某某的最终鉴定损伤程度及评残时间为案发后六个月左右。10、收条、撤诉书及谅解书:宋某甲收到李某甲家属送来的医药费共计三十万元。11、伤情诊断书:樊某某颈部、胸部外伤,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内踝骨折。12、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被鉴定人樊常青,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择期复查、评定最终损伤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及医疗终结时间;右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择期复查、评定最终损伤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及医疗终结时间。13、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力有自首情节,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