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建国等35位债权人与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建国,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破申2号申请人:吴建国等35位债权人(名单附后)。被申请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21-133号8层。法定代表人:肖善龙,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8月25日,吴建国等30位债权人以被申请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回复函认为被申请人已资不抵债,同意吴建国等30位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吴建国等30位债权人对被申请人共享有52478671元(不包括赖美凤等5位申请人的债权)的到期债权,有被申请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及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的赖美凤等44位(其中赖美凤等5位系破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共享有197310867元的到期债权,有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于1998年7月24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肖善龙与肖芳共同出资成立(肖善龙出资900万元,肖芳出资100万元),经营期限止2018年7月23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是本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完全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可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已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象山县××街道,故本院对本案享受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故申请人具备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吴建国等35位债权人对被申请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励芝燕审 判 员 翁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附53位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吴建国,男,1964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余卫星,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杨根本,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石建军,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崔萍,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武金凯,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莫东香,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东风苑20号。申请人:陈孝苗,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11幢26—103室。申请人:董文华,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象山县墙头镇黄溪村4组175户。申请人:王付吉,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象山县贤庠镇珠山岙村2组34户。申请人:沈永富,男,1952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陈先忠,男,1968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金宁,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陆传宝,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钱彩英,女,1951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郑亚,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华妙珍,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金丽,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应光明,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林芬,女,1962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钱彩娣,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刘婷婷,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范利,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罗永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尚小荷,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竺洪超,男,1971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王幼琪,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竺霞英,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杨敏,女,1974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林永定,男,1967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赖美凤,女,1952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潘亦敏,男,1965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潘益敏,男,1965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卢右斌,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人:欧忠辉,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住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