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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苟红因与白俊、XX香、付晓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苟红,白俊,XX香,付晓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苟红,女,生于1987年8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俊,女,生于1988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香,女,生于1968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晓蓉,女,生于1966年10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上诉人苟红因与被上诉人白俊、XX香、付晓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苟红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苟红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苟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