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春英申请执行四川天下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春英,四川天下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366号申请人谭春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天下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55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谭春英申请执行四川天下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天下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