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孟津与魏秋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津,魏秋生,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741号原告王孟津,男,195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魏秋生,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秋生,董事长。原告王孟津与被告魏秋生、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孟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孟津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