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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雅芬与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芬,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王雅芬,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富区环卫局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杨阳,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雅芬与被执行人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雅芬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杨阳给付赔偿款17800.00元;案件受理费408.00元,合计182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杨阳现不知去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王雅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