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丰晖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卢双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丰晖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卢双全,胡中艳,吴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4627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555号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335465-2。负责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丰晖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洞庭湖北路578号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6180233-0。被告:卢双全,男,1972年3月24日生,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被告:胡中艳,女,1990年8月12日生,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吴浩,男,1988年1月30日生,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昆山丰晖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晖源公司)、卢双全、胡中艳、吴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四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蒙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丰晖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卢双全、胡中艳、吴浩为连带保证人。约定被告丰晖源公司向原告租赁上海大众帕萨特2013款1.8TSIDSG尊荣版汽车一辆,并支付了62000元保证金,租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租金每月6700元,合同对逾期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从2015年9月23日开始拖欠租金,截至2016年3月10日累计已有5期租金没有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保证金62000元用于冲抵车辆残值,被告应就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丰晖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07200元(从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共计16期,每期租金6700元);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3902.75元(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之后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天为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租金之日止);承担违约金7370元(6700元/月×11个月×10%);承担律师费3000元,承担车辆残值62000元,以上小计:183472.75元,扣除被告丰晖源公司已经支付的保证金62000元(冲抵车辆残值),共计结欠:121472.75元;2、判令被告卢双全、胡中艳、吴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又支付了部分欠款,遂将诉请第一项调整为:判令被告丰晖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7000元(从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共计10期,每期租金6700元);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7189.10元(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之后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天为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租金之日止);承担违约金7370元(6700元/月×11个月×10%);承担律师费3000元,承担车辆残值62000元,以上小计:146559.1元,扣除被告丰晖源公司已经支付的保证金62000元(冲抵车辆残值),共计结欠:84559.1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双方融资租赁关系;2、车辆登记证书,证明涉案车辆为原告所有;3、交车委托书及车辆交接确认表,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4、租金缴付明细,证明被告的支付情况和违约情况;5、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四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因四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丰晖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丰晖源公司指定原告购买上海大众帕萨特2013款1.8TSIDSG尊荣版汽车一辆,原告将该车租赁给被告丰晖源公司,租赁期间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每月租金为6700元(含税),付款方式为每一月计一期租金,第一期租金于发车日前支付,其余各期租金在每期起租日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扣款或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双方约定合同签署时,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保证金62000元,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退还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时,如承租方未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则出租方可将保证金用于冲抵承租方所负全部债务;又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月租金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到期总租金的10%计算;另双方约定了担保条款,约定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范围为:合同全部承租人的义务,保证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承租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被告卢双全、胡中艳、吴浩作为保证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前,原告已按被告丰晖源公司指定购买了有关车辆,并于2014年1月24日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丰晖源公司。被告丰晖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62000元并从当日开始按每月6700元向原告陆续支付租金,截止到本案开庭之日,被告丰晖源公司已付租金至2016年3月22日,后续10期租金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对于已到期租金,原告已向被告主张,但被告在合理期间内并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丰晖源公司主张其未支付的全部租金67000元(6700元/月×10期)。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但被告所欠剩余租金为10期,原告主张按11期计算依据不足,违约金应以6700元/期×10期×10%=6700元来计算。对于原告同时主张逾期付款滞纳金,该滞纳金同违约金一样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在原告已经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本院对滞纳金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卢双全、胡中艳、吴浩作为被告丰晖源公司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晖源公司追偿。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应由被告丰晖源公司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丰晖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租金67000元、违约金6700元,合计73700元。二、被告卢双全、胡中艳、吴浩对被告昆山丰晖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丰晖源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73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负担820元,四被告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张 若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邢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