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余涛与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涛,朔州市人民政府,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9行初21号原告余涛,男,土家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朔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朔州市市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红,朔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委托代理人XX儒,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怀仁县吴家窑镇吴家窑村。法定代表人常永军,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涛诉被告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余涛以接受原复议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涛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涛负担25元。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聂海军审判员 曲 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峻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