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侠与许宝成民间借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侠,许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杨侠,女,197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许宝成,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宝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账户,冻结日期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