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9.上诉人鞍山市铁东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高官岭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赵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市铁东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高官岭村民委员会,赵丽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铁东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高官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高官岭村。委托代理人:钟瑜,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英。委托代理人:闫存艳,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鞍山市铁东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高官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岭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赵丽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官岭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钟瑜,被上诉人赵丽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存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戴艳丽审 判 员  许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佳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