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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都邦药业有限公司与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都邦药业有限公司,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150号原告:浙江都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宾港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兴财。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萌琦,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圳路12号。法定代表人:倪朝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都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被告已自行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已得到了解决。原告基于被告已自行履行了义务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都邦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浙江都邦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伍辉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