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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张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张娜,马洪亮,秦金芳,马焕新,刘萍,马炳杰,金晓东,臧龙飞,战春虹,XX,徐莉丽,马健,张庆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043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伟。被告张娜。被告马洪亮。被告秦金芳。被告马焕新。被告刘萍。被告马炳杰。被告金晓东。被告臧龙飞。被告战春虹。被告XX。被告徐莉丽。被告马健。被告张庆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张娜、马洪亮、秦金芳、马焕新、刘萍、马炳杰、金晓东、臧龙飞、战春虹、XX、徐莉丽、马健、张庆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