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张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张娜,马洪亮,秦金芳,马焕新,刘萍,马炳杰,金晓东,臧龙飞,战春虹,XX,徐莉丽,马健,张庆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043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伟。被告张娜。被告马洪亮。被告秦金芳。被告马焕新。被告刘萍。被告马炳杰。被告金晓东。被告臧龙飞。被告战春虹。被告XX。被告徐莉丽。被告马健。被告张庆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张娜、马洪亮、秦金芳、马焕新、刘萍、马炳杰、金晓东、臧龙飞、战春虹、XX、徐莉丽、马健、张庆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