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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汤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斌,汤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任斌,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田村*组。被执行人汤海斌,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东村*组。任斌与被执行人汤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医疗费等19174.9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9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汤海斌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