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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贺某、郜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郜某,邓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曾用名李某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2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郜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2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邓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21日执行逮捕。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郜某、邓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郜某、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贺某与其女友杨某乙在钟祥市旧口镇街道四化路口烧烤摊吃烧烤时,听到范某乙与他人谈论中有贬损自己语言,心生怨恨,遂邀约郜某、邓某等人于当晚23时许来到现场,到现场后,郜某持刀将范某乙背部捅伤,之后,三被告人又向烧烤棚内的人群投掷啤酒瓶,范某乙、谢某、孙某被啤酒瓶砸伤。经鉴定,范某乙、谢某、孙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人体轻微伤。2016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贺某、郜某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旧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邓某寻衅滋事的事实。2016年5月6日11时许,深圳市罗湖口岸派出所民警在罗湖区房地产大厦九龙网吧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参与上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贺某、郜某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4月3日与被害人范某乙、孙某、谢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范某乙、孙某、谢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范某乙、孙某、谢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郜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范某甲、马某甲、马某乙、杨某甲、陈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范某乙、孙某、谢某的陈述,钟祥市公安局旧口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害人身体受伤照片,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钟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贺某、郜某、邓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和解协议,范某乙、孙某、谢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贺某、郜某、邓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为发泄情绪,伙同被告人郜某、邓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郜某、邓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郜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郜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及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贺某、郜某、邓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天,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被告人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天,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2天,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继佳审 判 员  周万林人民陪审员  范德贵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