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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献华与刘友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献华,刘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献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汉族,农民,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刘友生,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汉族,农民,家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刑初字第5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友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友生银行存款、收入141776.53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