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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智民与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6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振英,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莎莎,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春。上诉人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96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振英、任莎莎、被上诉人王智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建部等部门的《装修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拆改任何墙体。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收取的是除普通装修垃圾以外的拆墙产生的建筑垃圾;3、上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收取该费用;4、被上诉人共拆除3堵墙,其缴纳的406元不可能包含拆墙产生的垃圾清运费,也不符合市场规律。王智民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请求追究上诉人的其他侵权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拆墙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该费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费收取情况也未公示,该费用应当退还。王智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退还燃气接口费2060元、返还拆改墙体费1000元,利息367.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智民于2012年购买石家庄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警苑新天地小区房屋,并签订了《警苑新天地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由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2014年3月30日,原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顺利入住,王智民按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缴纳了燃气接口费2060元。王智民入住后,将家中进行了装修,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另外收取预交水电费、装修押金、装修人员管理费、电梯费、垃圾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后,仍要求王智民交纳1000元的墙体改动费。王智民主张燃气接口费2060元、返还拆改墙体费1000元,利息367.2元。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同意退还2060元,不存在利息问题;关于拆改墙体1000元,没有收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之规定,本案,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王智民燃气接口费系违规行为,现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故对王智民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返还拆改墙体费1000元,根据王智民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收取了业主的装修人员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王智民将其购买的住宅进行装修,拆改的墙体为可以拆除范围,未影响他人利益,且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收取业主该费用的证据及依据,因此,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将该费用退还王智民。关于利息,王智民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王智民燃气接口费2060元;二、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王智民拆改墙体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双方签有《业主临时规约、业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约定:严禁拆除室内墙体……装修垃圾清运费3元/平方米。被上诉人经上诉人同意后拆除墙体,拆墙费用由装修公司收取,在将拆墙产生的垃圾运送至指定垃圾清运点时被告知需缴纳1000元。上诉人主张该费用为拆墙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根据拆墙的多少收取该费用,没有拆墙的不收取。一审法院认定此费用为墙体改动费不妥,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双方签有《业主临时规约、业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约定:严禁拆除室内墙体……装修垃圾清运费3元/平方米。该约定旨在不拆除墙体的情况下对垃圾清运费进行约定,被上诉人在经过上诉人同意后拆除墙体,拆墙费用实际是由装修公司收取,在被上诉人倾倒拆墙产生的垃圾时,上诉人才告知如倾倒该部分垃圾需收取1000元,该费用可视为拆墙产生的垃圾清运费,上诉人也实际清理了该部分垃圾,该费用可由双方约定收取,被上诉人支付此费用时视为双方达成合意,故被上诉人主张返还该费用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石家庄鼎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967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967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王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5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被上诉人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文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