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318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群力。被执行人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297号1栋4层01号。法定代表人刘士明。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6]第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6]第2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