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甘睿与吴小燕、苍南县食诉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睿,吴小燕,苍南县食诉食品经营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552号原告:甘睿,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小燕,女,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杭,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系被告吴小燕之兄。被告:苍南县食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春发巷10号。经营者:吴小燕。原告甘睿与被告吴小燕、苍南县食诉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甘睿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睿负担。审 判 员 陈惠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