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02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包梓明、谭三妹与包定龙、谭伙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某甲,谭某某,包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某某甲,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汉族,1929年10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包某某乙,男,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包某某甲、谭某某诉被执行人包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逾期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某某甲、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包某某乙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02执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