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于春全、钱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于春全,钱亚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5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银南,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董晓明,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春全,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钱亚杰,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诉被告于春全、钱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