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9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9125号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黎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秋萍,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自修。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9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KV高低压配电柜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总价款189万元。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170万元,余款19万元未能支付。原告为催讨工程余款诉讼来院。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KV高低压配电柜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10KV高低压配电柜设备1套(含谐波柜、变压器、直流屏)、高低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总价款18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生效后5天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54万元);货到现场,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货到款(72万元);安装结束,通过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通电后5天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通电款(45万元);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通电合格后一年后付清。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另签订《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KV高低压配电柜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增加原告承揽高压电容柜及高压电缆工程,价款为9万元。补充合同和主合同同样约定了分批次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将工程所涉材料设备运送至被告处,并为被告进行了安装调试,于2014年12月5日由供电局验收合格后通电。2015年12月31日,双方经对账后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款19万元。此后,因被告未能支付,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补充合同、增值税发票、企业对账函、送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应给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现全部工程款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结欠原告19万元,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595元由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