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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善广与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善广,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10号原告高善广,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县xx镇xx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镇(镇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善广诉被告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善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二元,由原告高善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井 龙代理审判员  张伟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