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派工贸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派工贸有限公司,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2751号原告:天长市天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芦柴村。法定代表人:应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农民工创业园(天长市天丰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长市天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派工贸)与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久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派工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久建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派工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截至2015年9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35万元,被告并出具了欠款条据。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天久建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截至2015年9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3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款条据。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天派工贸当庭出示了由被告天久建材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上记载欠水泥款35万元,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约履行。出卖人天派工贸负有按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受人天久建材负有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天久建材未能按约定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天派工贸要求被告天久建材给付货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长市天派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明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蕾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