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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3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四郎彭措与罗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彭措,罗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37执24号申请执行人四郎彭措,男,藏族,住四川省稻城县赤土乡孔仁村。被执行人罗绒,男,藏族,住四川省稻城县赤土乡孔仁村。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稻刑附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稻城县赤土乡人民政府有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罗绒在赤土乡人民政府的补助款人民币15125.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白马曲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