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吕城与饶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吕城,饶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860号原告:杨吕城。被告:饶平。原告杨吕城与被告饶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杨吕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吕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