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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毛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074号原告:姜某,女,192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县。被告:毛某,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