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261号原告:代某。被告:郭某。原告代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代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