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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孝晓与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工程款19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2月15日,通过江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2月15日,通过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房产信息,未发现房屋登记信息。2016年1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2月15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系统反馈,未发现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9月13日9时到庭参加听证,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案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待该案审结后一并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281执421号执行决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蒋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希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