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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孟金书与杨延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书,杨延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306号原告:孟金书,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县。被告:杨延森,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金书诉被告杨延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孟金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金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孟金书负担。审 判 长  要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 铮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