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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吕良锋与葛庆尔、葛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锋,葛庆尔,葛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561号原告:吕良锋。被告:葛庆尔。被告:葛晓磊。原告吕良锋与被告葛庆尔、葛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葛庆尔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葛晓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葛庆尔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不还,每月按借款本金3%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18日。刘嘉欣及被告葛晓磊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葛庆尔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担保人葛晓磊、刘嘉欣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葛庆尔向原告吕良锋借款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葛庆尔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葛晓磊与原告吕良锋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故原告吕良锋可要求被告葛庆尔履行还款责任,也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要求被告葛晓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曾在担保期内就本案向本院起诉,视为向被告葛晓磊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发生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故被告葛晓磊应对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葛晓磊作为借款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吕良锋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庆尔、葛晓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庆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良锋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葛晓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葛庆尔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被告葛庆尔负担,被告葛晓磊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