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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辉玲与李云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玲,李云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743号原告:林辉玲,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云潮,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辉玲与被告李云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林辉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辉玲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辉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郑 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