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辉玲与李云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玲,李云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743号原告:林辉玲,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云潮,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辉玲与被告李云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林辉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辉玲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辉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郑 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