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边永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永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504号原告:边永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辉,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负责人:魏炳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永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永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永芹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永芹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五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七十六元,由原告边永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