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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039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某,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