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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8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卢载清与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载清,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898-5号申请执行人:卢载清,男。被执行人: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卢载清与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卢载清相当于536000美元的人民币及相当于15亿韩元的人民币及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20元、保全费5000元、翻译费15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2013)开执字第898-1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取得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B-18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该宗地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烟台-01-2010-0017;土地平面界址1、X4166537.917Y466789.6852、X4166538.074Y466954.8943、X4166354.417Y466983.9834、X4166354.417Y466789.685;面积为330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宗地编号为218-4)。因上述土地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宗土地抵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卖该宗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烟台东根希安币餐饮有限公司取得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B-18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该宗地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烟台-01-2010-0017;土地平面界址1、X4166537.917Y466789.6852、X4166538.074Y466954.8943、X4166354.417Y466983.9834、X4166354.417Y466789.685;面积为330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宗地编号为21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