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继伟、任成伟因与刘丙杰、王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继伟,任成伟,刘丙杰,王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9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伟,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伟,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成伟,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俊斌,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杰,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伟,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霞,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伟、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成伟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杰的委托代理人刘永伟及孙继伟本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成伟及委托代理人梁俊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的委托代理人赵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要求被上诉人王智按各项主张损失648250元的15责任比例即97237.5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判令原审被告任成伟和被上诉人王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父亲与任成伟在野人部落发生冲突,任成伟先动手打人有错在先,而野人部落KTV二楼楼梯黑暗,楼梯比较陡却没有安全把手,安全保障设施差,并且事情发生时未尽合理的补救措施,才导致上诉人父亲滚落楼梯致死,虽然被上诉人王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不能免除其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成伟针对上诉人孙继伟的上诉意见辩称,受害人孙占友醉酒滋事是事发的原因,孙继伟发现事情后没有制止,而是加入了撕扯扩大了事故的范围,王智经营的烤吧灯光昏暗,楼梯狭窄且没有扶手,是导致孙占友死亡的综合原因。所以孙继伟要求任成伟相关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杰针对上诉人孙继伟的上诉意见辩称,任成伟出现纠纷之后,没有采取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叫来很多人参与殴斗,造成受害人引发危险行为的必然结果,第二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法律义务,作为酒吧经营者王智,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配专业安保人员,防止违法行为发生,本次纠纷发生后,经营者王智并未劝解和阻止任成伟和受害人的撕扯殴斗行为,且其经营场所服务人员较多,也未阻止其撕扯殴斗行为,经营酒吧没有安装相关楼梯扶手,且楼道灯光黑暗,受害人坠楼时,没有救治措施,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任成伟叫来他人进行殴斗时,经营者并未及时报警,造成事态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针对上诉人孙继伟的上诉意见辩称,上诉人孙继伟也承认受害人孙占友从楼梯滚落到地面是因为孙占友和刘丙学下楼时与任成伟及其女友发生了肢体冲突,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任成伟和孙占友是抱在一起滚落到一楼,致孙占友头部先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孙占友的死亡与答辩人室内灯光暗、楼梯封闭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孙继伟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成伟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内29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刘丙杰、孙继伟对上诉人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孙占友从楼梯滚落死亡与上诉人无关,公安机关在滚落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刑事侦查,最后刑事没有立案,说明任成伟与孙占友的楼梯坠落无关系,且根据KTV服务员马飞的证人证言,可以得出是有人往下退的过程中用背部把孙占友碰了一下,孙占友跌倒时,把任成伟拉扯到,所以,任成伟不是致使孙占友跌倒的外力的实施者。野人部落休闲考吧经营设施不完善,灯光昏暗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事发后,由于灯光昏暗,众人看不清孙占友滚落后造成的后果,延迟治疗也是造成死亡一个原因。2、一审判决在责任认定时先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两种截然不同的归责原则,而在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时,又先后适用了“共同危险”和“分别侵权、混合侵权”两种不同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且本案案情事实复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符合规定,故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各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上诉人孙继伟、被上诉人刘丙杰的诉讼代理人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部分除王智免责以外,我方均予以认同。对于任成伟提出的上诉意见我方不予认可。被上诉人王智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在事发第一时间,王智在孙继伟、任成伟还纠缠在纠纷中,王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因此王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意见同答针对孙继伟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原告孙继伟、刘丙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任成伟、王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3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刘丙杰系孙占友的妻子,原告孙继伟系孙占友的儿子。2015年12月30日下午,原告孙继伟在外购买一些蔬菜及白酒、啤酒与刘丙学、刘丙利等八人在其居住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警苑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为孙占友庆祝生日,在饮酒过程中孙占友提议出去唱歌,随后孙占友等八人到被告王智经营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野人部落休闲烤吧二楼1号雅间唱歌饮酒(所饮的酒类为啤酒、白酒)。被告任成伟等人在该休闲烤吧二楼4号雅间唱歌饮酒(所饮的酒类为啤酒)。当晚10时40分左右,被告任成伟与其女友刘志超离开4号雅间准备回家,在从二楼下一楼的过程中适遇孙占友、刘丙学二人从一楼上二楼,在双方擦肩而过的时候,孙占友与刘志超发生身体接触,刘志超呵斥孙占友非礼,遂任成伟与孙占友发生争执撕扯在一起,刘丙学从中劝解,此时正在一楼的孙继伟上来与任成伟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孙占友从二楼与一楼楼梯拐角处滚落到一楼,事发后,被告王智向公安部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孙占友被先后送往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月7日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孙占友死亡原因是因从楼梯上滚落致弥漫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而死亡。2016年1月5日,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委托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孙占友、孙继伟、刘丙学、任成伟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孙占友尸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mL,孙继伟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0.2mg/mL,任成伟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0.2mg/mL,刘丙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王智的申请本院调取了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对该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中有事发时野人部落烤吧一楼的视屏监控影像资料,该影像资料中显示任成伟先从楼梯上滚落到一楼,随后孙占友从楼梯上滚落下来,但一楼的监控无法完全显示事发现场的情形。另查明,被告王智经营的野人部落烤吧一楼到二楼没有楼梯扶手,两面均为墙面封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孙占友因何原因从楼梯滚落受伤致死;二、被告任成伟、王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孙占友因何原因从楼梯滚落受伤致死的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事情经过的陈述以及孙继伟、任成伟、刘志超、刘丙学、王智、蔚广林等人(除野人部落烤吧服务员马飞)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均无法一致证明孙占友是何原因从楼梯上滚落到一楼。野人部落烤吧服务员马飞陈述当时看见在二楼拐角处有五人在打架,这五人中具体谁为1号雅间的客人或4号雅间的客人分不清,1号雅间的老汉(经查明是指孙占友)与4号雅间的一个小伙子(经查明是指任成伟)相互抓住对方的上衣袖子,孙占友与任成伟站在同一个楼梯上,1号雅间的客人和4号雅间的客人在二楼楼梯上厮打的过程中,其中一名厮打的客人在往下退打的过程中用背部把孙占友碰了一下,孙占友跌倒时将任成伟拉扯倒了,孙占友和任成伟一起滚落下来。服务员马飞事发时在一楼楼梯口正对方向的吧台就坐,从野人部落休闲烤吧格局来看,从吧台能够直面看到一楼到二楼楼梯转角,本院认为马飞对事发经过的陈述较为客观,对马飞在公安机关的称述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孙占友、孙继伟、刘丙学、任成伟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均有过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孙继伟、刘丙学、任成伟均有可能实施了致使孙占友滚落楼梯的危险行为,故本院推定孙继伟、刘丙学、任成伟三人在事发过程中实施了危险行为致使孙占友从二楼楼梯滚落到一楼受伤致死,但对孙继伟、刘丙学、任成伟三人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孙占友事发当时已饮酒处于醉酒状态,本身对其行为不能进行约束,其与被告任成伟也发生过肢体接触,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认为孙占友、孙继伟、刘丙杰、任成伟均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原告孙继伟虽为危险行为人但不能自身承担责任,刘丙学与原告刘丙杰系亲属关系,原告不要求追加,原告放弃要求孙继伟、刘丙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已将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关于被告王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王智经营的野人部落烤吧一楼到二楼两面都有墙体,没有楼梯扶手,属于半封闭状态,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孙占友是从楼梯上滚落受伤致死,并非由于没有楼梯扶手而从楼梯跌出坠落而亡,事发后王智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且根据马飞的陈述,孙占友系被他人碰撞滚落楼梯,并非灯光昏暗踩空滚落,故原告以被告王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作如下核算和认定:医疗费3500元、死亡赔偿金567000元、丧葬费27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综上,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48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定原告刘丙杰、孙继伟主张的各项损失为648250元,由被告任成伟按照15%的责任比例承担9723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孙占友因何原因从楼梯滚落受伤致死的问题。根据一二审庭审的举证、质证,对于孙占友如何从楼梯上滚落下一楼,只有野人部落烤吧服务员马飞目睹了孙占友滚落的全过程,根据马飞的证言可以证实,孙占友与任成伟在二楼楼梯上厮打的过程中,其中一名厮打的客人在往下退的过程中用背部把孙占友碰了一下,孙占友跌倒时将任成伟拉扯倒了,孙占友和任成伟一起滚落下来的事实。根据证人马飞的证言可以看出,导致孙占友滚落下楼梯的原因,不仅可能是“一名厮打的客人往下退的过程中用背部把孙占友碰了一下”,还有可能是任成伟与孙占友的拉扯行为。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一审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孙继伟、刘丙学、任成伟三人在事发过程中实施了危险行为致使孙占友从二楼楼梯滚落到一楼受伤致死是正确的。故上诉人任成伟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任成伟不是致使孙占友跌倒的外力的实施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和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王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王智经营的野人部落烤吧一楼到二楼两面都有墙体,没有楼梯扶手,属于半封闭状态,且灯光昏暗,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孙占友系醉酒后在与人撕扯的过程中跌落下楼梯导致死亡,与考吧楼梯没有安全把手、灯光昏暗并无因果关系,故对于上诉人孙继伟提出的判令被上诉人王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以及上诉人任成伟提出的被上诉人王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庭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伟承担2231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成伟承担22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彦峰审判员 王生铎审判员 孟庆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