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绍露、孙福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绍露,孙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严绍露,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孙福喜,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严绍露与被执行人孙福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或查封。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