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鲍代兄诉被告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代兄,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334号原告鲍代兄,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苏双喜,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吴乌力吉白拉,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代兄诉被告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代兄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代兄因与被告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代兄负担。审判员 张国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