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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鲍代兄诉被告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代兄,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334号原告鲍代兄,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苏双喜,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吴乌力吉白拉,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代兄诉被告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代兄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代兄因与被告苏双喜、吴乌力吉白拉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代兄负担。审判员  张国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