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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156号原告:汤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20日。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8日。原告汤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庆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